2012年10月11日,张某以买药为由,将送货女孩小丽强奸,5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审讯时,张某如实交代了他的罪行,可是当公诉机关将张某起诉至法院时,他又突然在法庭上改口声称自己是无辜的。不过张某的狡辩在一件件铁证前显的苍白无力,最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判决。
假意买药,竟是为了预谋强奸
张某是江苏省响水县人,今年也只不过23岁,高中毕业以后,他便离开家乡到无锡讨生活。在来到无锡后的几年中,他做过水电安装,也干过电脑维修,但始终没有一份正经稳定的工作。
去年10月10日,张某在网上认识了小丽。在聊天的过程中,张某得知小丽是在无锡某药房里卖药的,便跟小丽说自己想要买药,要求其送货上门。小丽当时只有17岁,思想单纯的她没有多想就一口答应了。第二天晚上6点多,小丽按照张某的指引到梁溪大桥附近与其碰头,之后张某借口要去取钱就带着小丽往桥下的小公园里走。当时天已经完全黑了,周围也没有人,小丽心里产生了犹豫不再跟着张某往里走。张某发现小丽不再跟进,就转身向小丽询问是否有发票。小丽一边说有,一边从包里拿出发票本蹲下在一个水泥墩上写发票。这时,张某看看四下无人,便色心大起。他从小丽身后用左手锁住小丽的的脖子,右手从小丽的腋下穿过将其抱住,同时嘴里还对其进行威胁:“不许叫,不然掐死你!”“我刚从牢里放出来,你老实的话,完事就放你走。”小丽被掐在脖子上的手和张某威胁的言语吓住了,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她只能停止挣扎。张某见小丽不再反抗,便就地将其强奸,之后匆匆离开现场。
小丽在张某离开后哭着跑到公园外一家街边小店内向店主求助报警。10月16日,公安机关按照张某与小丽的聊天记录顺藤摸瓜,在其家中将其抓获。
当庭翻供,荒唐理由令人啼笑皆非
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审讯笔录上面签字确认。今年1月4日,公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张某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在法庭上,张某却来了个死不认罪,意欲翻供。
在庭审刚刚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的时候,公诉人依法宣读起诉书并问张某指控是否属实,张某却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口口声声说自己是无辜的。他辩称,自己与小丽是情人关系,在案发前几个月两人就已经认识,并且有过性行为。10月11日那晚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只不过因为之后张某想要跟小丽分手,但却没有满足小丽提出的分手条件,所以小丽才倒打一耙诬告张某。在公诉人问其为何在庭上说的与在公安局做的笔录不一样时,张某又声称自己是害怕公安侦查人员将其涉嫌强奸被抓的情况告知其怀有身孕的女友,所以才按公安人员的要求做了强奸小丽的虚假陈述。
铁证如山,再狡猾的狐狸也有尾巴
然而,张某提出的种种理由自相矛盾,并没有使他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公诉人首先拿出一份张某与小丽各自在案发前两个月的通话清单,从清单上可以清楚的看出,两人在案发前两个月完全没有过电话或者短信的联系,这与张某所说他与小丽是情人关系不符。张某解释说自己在跟小丽联系的时候是用的另外一个电话号码,所以没有他们的通话记录。这时,公诉人又拿出一份《随身财物处理委托书》、《随身财物清单》,证实张某在被抓获后,委托其女友将随身物品取回,这又与张某所说的怕公安人员将其被抓的消息告诉其女友,才做了之前的虚假陈述不符。在这样的情况下,张某自知无法自圆其说,只能认罪伏法。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对于被告人张某提出的辩解,法院认为:1、被告人张某归案后的有罪供述与被害人小丽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后未有任何通讯联系记录,不符合情人之间日常交流的常理;3、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后主动要求公安机关联系其女友取回随身财物,其所称受到公安人员威胁不符合客观事实。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