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无锡一家网站因转载了他人博客中的两张老照片,被要求支付2000元一张的高额侵权费用。
据悉,原告马先生是一名摄影记者,其从事新闻工作30余年,曾采访拍摄过基辛格、霍华德、江泽民、王光美、汪道涵、华罗庚等中外名人逾千人,用照相机见证了许多历史性的时刻。几年前,马先生以“剑鸣视点”为网名,在《新摄影》、《百度》等网站开设了个人博客,把自己从业多年拍摄积累的原创作品刊发在自己的个人博客空间中,用以与网友交流。由于马先生在博客中上传的照片大多数是首次公开,为防止他人擅自转载,其特别在博客中声明对上传作品享有著作权,上传只为和网友交流,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
谁料,这些珍贵的老照片一经上传,就引来了一些网站的转载剽窃。去年3月,无锡的一家网站为打造知名度,在马先生的博客中转载了两张当年锡剧艺术家梅兰珍女士的老照片,照片摄于上世纪80年代,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并且具有不可复制性。时至一年后,马先生发现照片著作权受侵犯,便委托公证处对网站侵权网页作了公正,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站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利益损失每幅作品2000元,律师费、公证费5000元以及通信费、差旅费等1000元。
为此,法官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以网站方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马先生4000元的赔偿款了结此案。
法官点评:照片、图片凝结着创作者的智慧,是一种典型的智力劳动果实,创作者作为著作权人对图片、照片享有包括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等知识产权。本案中,原告在其博客中上传的照片,特别声明了原告本人对上传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允许,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涉案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