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亮与李红在结婚后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可是在申请得到批准之后没多久两人就离婚了。在办退房手续的时候,张亮写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交给了李红,不过关于这张欠条,两人却说法不一。张亮认为欠条是自己在受李红胁迫的情况下写的,当属无效;李红则表示欠条是张亮主动写,合情合理。最后李红还将张亮告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欠条所述归还欠款。
2010年9月8日,张亮和李红登记结婚。婚后由于住房困难,两人就申请了经济适用房。经过几个月的等待之后,终于在2011年1月10日收到了房管部门送达的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购买经济适用房也进入了排队等待选房的程序。这本该是让人开心的事情,可是没过几天,张亮和李红两人却于1月19日闪电离婚。直到2012年4月,张亮收到住房保障中心的选房通知,这时李红表示在选好房子、交了首付款之后就跟张亮复婚。这让一直心存这个念头的张亮一阵欣喜,早早的就带着李红一起去选了房子,并在4月19日将7.9万元的首付款全部付清。
眼看着美好的生活就要开始了,可是两人又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李红说什么也不愿意与张亮复婚,最后竟收拾行李一走了之。张亮深知两人再无复婚的可能,这刚刚付清首付款的经济适用房也用不着了,便给李红打电话商定将房子退还给房管部门。于是在9月11日,李红从外地赶回无锡与张亮一起去办理退房手续。在办退房手续的时候,张亮写下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给了李红。由于办好退房手续后,房管部门回复要在一周后才能领取房款,李红便提出由张亮去领取房款,自己则带着欠条回去了。
几个月后,李红突然带着欠条找到了张亮,要求张亮按照欠条上面写的还给她5万元钱。张亮认为,他当时是在被李红胁迫的情况下写下的欠条,欠条应该是无效的。因张亮与李红在婚后申请的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是他们两个人,所以在退还房屋的时候,也应该由他们两个人去办理退房手续,但是由于在办退房手续的时候李红不肯签字,这样会导致他无法领取交付的房款,所以迫于无奈张亮就按照李红的要求写了张5万元欠条给她。
李红则认为,欠条是张亮主动写欠条给她的。当时支付房屋首付时,虽然两人已经离婚,但是还在一起生活,甚至考虑要复婚,所以李红就给了张亮2.5万元去交首付款。而且之前与张亮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家电归其所有,但因离婚协议书没有实际履行,家电仍在张亮处,大概价值为1.5万元,再加上李红远离自己家乡,到被告家生活了5年,被告也应该对其有所补偿。所以,李红认为张亮写给她的5万元欠条包括了:她当初给张亮的2.5万元首付款,1.5万元家电款项和1万元的补偿款,很合情合理。
两人闹的面红耳赤,李红还一纸诉状将张亮告到法院,要求其归还5万元欠款。在法庭上,张亮一口咬定欠条是为了能够尽快签字退房才在女方逼迫下才写的,而李红则坚持欠条是男方为了将买房款、家电款和补偿款给她才主动写给她的。可事实上张亮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的欠条,李红也拿不出自己给张亮2.5万元房款的证明。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张亮支付给李红1.5万元来了结此事。
法官点评:欠条、借条具有证明公民间债权债务的性质,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即受此约束。
生活中,有很多人在离婚、侵权赔偿、买卖等重大交易行为过程中,受到对方的刁难、质问,感受到心理压力便随意出具欠条。往往以为这种情况就是受到了胁迫、逼迫,认为在自己不情愿的主观状态下出具的欠条就是非法的,是可以事后不予认可的,实际上并非如此。欠条是否具有法律上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关键在于当事人作出欠条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里的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称为了尽快退房,拿回房子的首付款,急切的希望得到前妻的配合签字,亲自写下欠条。而实际上,如果前妻不签字,被告通过诉讼、向有关部申请、反映情况等合法途径,最终同样可以拿回首付款,并无必要出具欠条。此外,本案被告也未提供确凿的其他证据证明前妻对其构成胁迫。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每个公民都应自觉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辨清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在遇到难题时,沉着冷静,多向专业人士咨询,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文中人名均是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