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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毕业典礼当天摔伤骨折 家长一年后向学校“讨公道”——与学校签订私了协议后又反悔索要13万余元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3-04-09 15:02:56 打印 字号: | |

7岁的童童因与同学嬉闹不慎摔下楼,造成左臂骨折。事发后,童童所在幼儿园为其垫付了7000多元的医药费,并与童童的父亲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赔偿童童及其家属营养费、误工费等6000元了结此事。不料,一年后童童的父母又“旧事重提”,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童童所在幼儿园支付伤残赔偿金等13万余元。

2011629上午,童童所在幼儿园正在举行大班学生的毕业典礼,老师让同学们表演各自准备的节目。期间,童童的班主任刘老师让童童等3名幼童去二楼拿一些表演用的道具,就在几名同学下楼的时候,童童不慎从楼上摔了下来,手臂上顿时传来一阵剧痛,老师与同学们赶来时,童童已经哇哇大哭,手臂也无法动弹了。

当天,童童就被送往无锡中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童童为左臂肱骨髁上骨折,需要马上进行手术。718日,童童在医院住了半个多月后出院了,住院期间老师和同学们多次来看望童童,学校也承担了童童住院期间所花费的7000多元治疗费用。同年828日,学校与童童的父亲协商,决定由学校一次性支付6000元的营养费、误工费了结此事,双方签订协议,以后再无任何经济瓜葛。

事情到此,本该了结。但是童童的父母却给学校来了个“秋后算账”。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童童父亲把此事告知其朋友后,朋友觉得童童受伤比较严重,有可能已经落下了残疾,如果被鉴定有残疾的话,童童应该能得到一笔残疾赔偿金。后经鉴定,童童的伤势已达到9级伤残的程度,童童的父亲从其朋友处了解到,9级伤残能获赔一笔10万元左右的残疾赔偿金。

20127月,事隔一年左右,童童的父亲专门请了律师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支付残疾赔偿金10536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9900元、护理费54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32564元。

而校方则认为,摔倒的事件双方已经进行了和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在校方未履行撤销权的前提下,童童一方无权向学校另行主张权利,且由于双方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超过一年,原告方无权请求撤销。

一方是诉请13万元的巨额赔偿,另一方只同意象征性的进行赔偿,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的心理差距。此案审理期间,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分管该项工作的副院长陶福年组织了幼儿园负责人及街道分管文教卫生工作的领导现场进行协调,在耐心细致的教育和疏导下,幼儿园同意再赔偿9.8万元了结此事,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点评:此案承办法官表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那么,赔偿协议应当是成立并且是有效的。但是,该份赔偿协议签订时,双方未考虑到童童的伤残,因此,童童方应从童童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一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撤销该赔偿协议。如果实际应赔偿的金额超过原赔偿协议中所确定金额的1.3倍,属于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的情形,童童方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法院应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