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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员工被开除 怒告公司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3-04-09 15:01:49 打印 字号: | |

怀孕的金某突然被公司开除,经过劳动仲裁之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可是在她生下孩子四个月后又一次被公司开除,这一次她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最后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金某得到了公司赔偿的各项损失共15000元。

金某于201075日进入公司工作,103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至20111031日止。一年以后,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是公司并没有跟金某提过续签合同的事,金某也仍旧在公司正常上班。可是在20111115日,金某突然接到通知说不用再上班了,公司已经决定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金某当时就告知公司,她已于10月初怀孕,根据有关规定,在合同有限期内怀孕是不能终止合同关系的,而且公司也没有在合同到期前提前一个月通知她不再续签,因此公司应当跟她续签合同。但是公司对此不予理睬,甚至于1116日在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强行在滨湖区劳动局违法办理了退工手续。这一行为直接导致金某的医疗卡停用,产检不能正常进行。于是金某就到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经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金某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11日至20121031日,金某于2012111日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

原本金某以为这下可以安安心心上班等待生产了,可是不顺心的事又出现了。在20121月至4月,金某一共做了6次产前检查,公司都是以每天病假60%工资计算的。在2012213日,公司以金某没有及时跟进填写工程报验资料为由克扣了金某200元的工资, 321日,公司又以金某操作失误导致图纸作废且重复打印为由在金某工资中克扣了60元的图纸打印费用。金某向公司提出抗议,可是公司对此不予理会,为了避免节外生枝,金某只能就此作罢。

20121031,金某与公司的合同再次到期,公司迫不及待地要求金某立即辞职离开公司。可是当时金某正处于哺乳期,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也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过想到在上班期间公司对自己的种种克扣刁难行为,金某心灰意冷萌生了去意。就在办理退工手续的时候,金某发现自己在公司上班的两年多时间里,竟然有6个月的社保漏缴了,于是金某再次向滨湖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由于这次双方都不愿意进行调解,金某又向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缴6个月的社会保险,并将克扣金某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因医疗卡停用而多付的产检费用等支付给金某。

法院经过多番调查和了解,决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金某可以继续留在公司上班,但是考虑到金某已经决定离开公司,并已找到别的工作,所以双方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金某15000元,金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21017日起解除,双方今后再无纠葛。

法官点评:该案件的重点在于劳动法上对妇女生育权利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孕期、分娩期和哺乳期三个阶段。该公司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时原告已经怀孕,与法有悖。故原告第一次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调解后原告回去上班。单位在原告分娩后四个月左右又将原告开除,理由是双方在仲裁时调解约定原告于某年某月某日辞职。但是实际上该条款具有不可强制执行力。原告没有主张要求回去上班,但是主张了其他请求。法院在综合正当利益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而不是支持了原告的这次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滨湖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