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受王某的委托为张某位于某农贸市场内的一家店铺安装门头,但是在安装过程中触电身亡。之后曹某的家属将王某、张某、农贸市场和供电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是在法庭上四方人马互相推诿,都不承认己方与曹某的死亡有关。最后经过多番调查,终于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锤定音,确定了责任到底归谁。
2012年6月初,张某承租了位于无锡市滨湖区某农贸市场内的一间门面房,准备装修后开一家奶茶店。同月23日,张某找到了从事个体装修的王某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两人商定了门头的样式和安装方位之后就由王某联系了专门从事门头制作、安装的个体户曹某,将门头制作业务交由曹某承接。
6月30日下午,曹某与其儿子一起将制作完成的门头灯箱架运到了奶茶店。当时张某、王某都不在现场,曹某父子二人就开始试装门头灯箱架。安装时,曹某站上铁梯,将金属制的灯箱架举着放至卷帘门上方的预留门头位置。可谁知在此这程中,曹某突然大喊一声“有电”,随后就从梯子上掉下摔倒在地。曹某的儿子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抢救,但为时已晚。同日,医院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曹某当日的死亡原因为“电击”。
曹某家属一怒之下将农贸市场、供电公司、张某和王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62万元。
在法庭上,农贸市场负责人提出,曹某虽说是触电死亡,但也不一定是农贸市场的电线造成的,事发地有多根电线裸露在外面,并没有证据表明是农贸市场的电线导致曹某死亡。而且曹某并不具备从事该项作业的资质,是无证违规操作。
供电公司方认为,其与农贸菜场签订的供电合同,明确了双方的产权分界点和运行、管理和维护责任,以及在电力设施上发生法律责任的划分,本案原告诉争的触电是发生在所有权属于农贸市场的电线上,因此他们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张某认为在装修过程中,他并没有指定要曹某做灯箱,而且在这次事件中,他也是受害者,因为这起事故,直至今天都无法开店做生意,生活陷入困境。
王某则认为他是受雇于张某从事店内的装修业务,该装修不包含广告门头的安装和设计、制作。事发当天,曹某在他与张某未到现场情况下自行与其儿子安装门头,导致事故发生,该责任应该由曹某本人负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贸市场作为涉案电力线路的所有人和维护责任人,应当尽到维护、管理责任,定期检查线路,及时维修、更换老化线路,保障线路安全运行,不致对外界存在威胁。该案中,缠绕电线线头的绝缘胶布因年久老化而破裂,致使线头外露,线路处于危险之中,农贸市场未能及时发现和维护,存在明显过失,该过错行为与触电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曹某虽然是事故的受害人,但其在承揽安装业务后,应当独立的、自负风险的完成安装事务,因此其应当工作中小心谨慎,尽量避免事故,但在本案中,曹某接近明显老化的电线时,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事故发生,也应当自负相当程度的过错责任。张某和王某虽然与危险源的产生没有关系,但是触电事故的发生原因之一是门头的安装位置与带电的电线过于靠近,而该安装位置恰恰是张某、王某指定的。因此张某与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定农贸市场的责任比例为50%即应赔偿31万元,曹某的责任比例为30%,张某、王某的责任比例各为10%,应当各赔偿6.2万元。供电公司并非所涉电线的产权人,也无证明表明其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因此,供电公司在本案中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