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适用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对一起金融机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依法作出裁定。此案是新修订民诉法施行后该院首例适用该程序审理的案件。
2011年10月27日,无锡某银行与无锡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同规定由房地产公司向该银行申请贷款,而房地产公司则以其所有的一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于是该银行在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5月10日先后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9500万元。
可是在该银行出借贷款后,房地产公司却因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进行了财产保全,危及申请人债权。该银行得到消息之后就在2013年1月5日向房地产公司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送达了通知书。因为房地产公司没能按通知还款,按照合同规定,该银行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房地产公司的抵押财产,并且就抵押财产处置所得款项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房地产公司对于对该银行所阐明的事实并没有异议,但是却坚持没有逾期还款,只是该银行认为其出现了重大诉讼而提前收贷,这是银行的主观认为,至今该公司仍按照合同约定正常支付利息。所以银行即使要提前收贷,也应该按照正常利息计算,不应该计算逾期利息和复息。
考虑到房地产公司的情况已经严重危及贷款安全,该银行向滨湖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实现担保物权。
滨湖法院在组织听证后,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该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财产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该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9100万元、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优先受偿。依据这份民事裁定书,该银行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
法官点评:这起案件是根据此次新修订民诉法增加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来审理的。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审理程序简单,审理时间较短,且无需缴纳任何诉讼费用,能够切实保障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广大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