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滨湖法院环保合议庭又受理一起环保非诉案件,并向被申请企业发出要求立即停止生产的“禁止令”。
该起案件由无锡市滨湖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系一锻造企业,采用燃料为煤的燃烧炉作为主要生产设备,该类生产设备国家明文规定不可申领环评许可证,故禁止使用于锻造行业。无锡市滨湖区环境保护局对该违规生产企业做出处罚决定后,该企业自觉缴纳罚款后未停止生产,故无锡市滨湖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环保合议庭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
环保合议庭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立即停产的决定,于2012年7月19日至该被申请企业张贴“禁止令”。并就生产厂家恶劣的生产条件、违规生产设备产生的环境污染影响和安全隐患向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法律释明和劝诫,该企业负责人明确表示其会考虑更换生产设备或者在年内彻底停止生产和排污。




